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 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规范和加强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建设,依据《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四条 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区域内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确定建设规模。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结构构成
第十条 保护中心应根据技术设备的规模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建筑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国家重点档案保护的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第五章 人员组成及要求
第十八条 保护中心应有一定数量的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保护中心负责同志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正式出版过相关专著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参与过重大档案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