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 号
2018 年 6 月 19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
档案统计工作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反映档案事业发展过程、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律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真实的档案统计数据和系统的统计分析,为档案事业的科学规划和健康发展提供服务。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适应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揭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特征新规律,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统计数据日益增长的需求,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
1991 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简称《制度》)以来,在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努力下, 档案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档案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为丰富档案资源、开展档案利用服务、保护档案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但也存在依法执行统计制度的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统计调查方式不规范,调查人员专业技能不过硬,源头数据采集不完整,统计数据质量不够高,统计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统计工作机制, 优化档案统计调查体系和方式、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扩大统计信息共享。
一、完善档案统计工作制度
(一)丰富调查内容。在发挥现行《制度》全面调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归口管理各部门零散统计调查项目的要求,按需增加专项统计调查内容,开展针对性更强的深层次调查。(四)强化公布与共享。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档案统计数据划分公布范围,除不宜公开的资料外,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公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综合效用,实现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统计成果的共享最大化。
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明确责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档案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档案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各档案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履行档案统计报表填报义务, 对其填报、审核、签署的档案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