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22-04-07发布2022-07-01实施
前 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栾宁丽、胡志刚、陈磊、陆文军、许礼、朱建晨、张喆、徐颖珺、李闪、孟烨、任翘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馆照明系统的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接地。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50033、GB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学辐射 opticalradiation
波长在 X射线过渡区(波长约为1nm)和无线电波(波长约为106nm)之间的电磁辐射。
注:简称“光辐射”。
[来源:GB/T20145—2006,3.28,有修改]
3.2
红外辐射 infraredradiation
波长大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780nm 和106nm 之间的红外辐射细分为:
IR-A 780nm~1400nm
IR-B 1400nm~3000nm
IR-C 3000nm~106nm
注:可见辐射为能直接引起视感觉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限定在400nm~780nm。
[来源:GB/T20145—2006,3.14,有修改]
3.3
紫外辐射 ultravioletradiation
波长小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100nm~400nm 的紫外辐射细分为:
UV-A 315nm~400nm
UV-B 280nm~315nm
UV-C 100nm~280nm
[来源:GB/T20145—2006,3.43,有修改]
3.4
光效 luminousefficacy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消耗的功率所获得的商值。
注1:光效用lm/W 表示。
注2:对于 LED应用,光源可以是 LED封装、模块、灯、灯具等。
[来源:GB/T24826—2016,3.26,有修改]
3.5
年光子通量密度 annualphotosyntheticphotonfluxdensity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可见光波长范围的光子数值,用光子通量与年累积秒的乘积表示,单位为μmol/(s·㎡)·s/年。
4 一般规定
4.1 设计基本要求
4.1.1 档案库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采用智能密集架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1.2 特藏陈列室和展览厅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宜采用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d) 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1.3 阅览室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1.4 在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引导区,引导区应采用反射式灯具,且照度与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照度比值不应超过10∶1。
4.1.5 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和管理。
4.1.6 档案馆均应设置应急、值班和警卫等照明。
4.2 照明光源的选择
4.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第5章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2.3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a)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 LED 光源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光源;
b) 磁性载体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 对光线特别敏感的档案在陈列时宜采用光纤照明光源;
d)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2.4 应急照明灯具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符合下列规定:
a) 档案库、特藏陈列室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2.5 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LED光源的功率因数
4.2.6 定向 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3.1 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装置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3.2 选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
4.3.3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灯具:
a)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高光效 LED 灯具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
b)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c) 展厅内立体展品照明用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且不应产生阴影;
d) 对光线敏感的档案及展览的一般照明应采用低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灯具紫外辐射含量应小于10μW/lm,各类灯具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参见附录 A;
e) 技术用房等用于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闪烁等级为无显著影响、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 LED灯具;
f)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危险类(RG0)的灯具;
g) 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具;
h) 灯具安装高于8m 的展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4.3.4 标称功率大于5W 且小于或等于25W 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大于25W 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4.3.5 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4.3.6 LED筒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LED筒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表4 LED高天棚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表5 轨道灯、射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5 照明指标
5.1 基本要求
5.1.1 照度标准值的分级应符合 GB50034的规定。
5.1.2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6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5.1.3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5.2 照度
5.2.1 本文件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5.2.2 作业面邻近区域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7的数值。
5.2.3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3 照度均匀度
5.3.1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5.3.2 对于陈列和展览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8;对于高度大于1.4m 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4。
5.4 眩光限制
5.4.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b) 采用亚光或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c) 限制灯具亮度;
d) 限制闪光灯类设备的使用。
5.5 光源颜色
5.5.1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3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9确定。
表9 光源色表分组
表10 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5.7 闪烁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灯具发出的光不应有不舒适的闪烁,应符合IEEEStd1789-2015中的无显著影响闪烁级,无显著影响闪烁级对应波动深度的限值如下:
表11 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
5.8.2 特藏陈列室档案展品照度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特藏陈列室档案展品照明标准值
5.8.3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 GB50034的规定。
表13 档案年曝光量限值
6 照明节能
6.1 天然光利用
6.1.1 无特殊要求的档案馆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GB50033的有关规定。
6.1.2 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6.1.3 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1.4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2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2.1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为评价指标。
6.2.2 档案馆有关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大于表14的规定。当有关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14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4 档案馆有关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及配电系统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照明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值宜控制在±5%以内。对供电电压波动较大的情况,可考虑应用稳压电源设备。
7.1.2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确定负荷等级,选择配电方案。
7.1.3 档案库区的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满足用电负荷设计使用要求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导管敷设。
7.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 GB51309的设计要求。
7.1.5 应急照明配电符合下列规定:
a)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b)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c)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 照明控制
7.2.1 档案保管、陈列场所的照明控制应设置单路控制、分区控制、分组控制、自动控制和集中控制。
7.2.2 自动控制可采用程控、时控、光控、红外等方式,并按需要采取自动调光、降低照度、延时自动熄灭等节能措施。
7.2.3 档案库的照明控制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出入口外位置。
7.2.4 照明控制方式/策略宜根据照明功能需求按表15确定。
表15 照明功能需求对应的照明控制方式/策略
7.2.5 档案馆应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及管线,按照确定的照明功能采用适宜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8 安全防护与接地
8.1 档案库及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防紫外线玻璃,采用遮阳措施防止日光直接射入。
8.2 灯具与档案、图书资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且应依照爆炸性环境选用对应类型的防爆灯具,防爆灯具的分类参见 GB/T3836.1。
8.3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照明配电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
8.4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 GB50054的要求。
8.5 展柜内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气施工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表 A.1 各类裸光源的紫外辐射含量参考值
(规范性附录)
表 B.1 LED光源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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